《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3文本同步商标局

第11类照明、加热、冷却、蒸汽发生、烹饪、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和设备。

【注释】第十一类主要包括环境控制装置和设备,特别是照明、烹饪、冷却和消毒用装置和设备。本类尤其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和设备;——非实验室用烘箱,例如:牙科用烘箱,微波炉,面包炉;——炉子(取暖器具);——太阳能集热器;——烟囱用烟道,烟囱用风箱,壁炉炉床,家用壁炉;——消毒器,焚化炉;——照明设备和装置,例如:照明用发光管,探照灯,发光门牌,运载工具用光反射镜,运载工具用灯;——灯,例如:电灯,煤气灯,实验室灯,油灯,路灯,安全灯;——日光浴床;——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浴室用管子装置;——抽水马桶,小便池;——喷水器,巧克力喷泉机;——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热水袋;——电热服装;——电热制酸奶器,制面包机,煮咖啡机,制冰淇淋机;——制冰机和设备。本类尤其不包括:——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空气凝结器(第七类);——电流发生器,发电机组(第七类);——喷焊灯(第七类),光学灯(第九类),暗室灯(第九类),医用灯(第十类);——实验室用烘箱(第九类);——光伏电池(第九类);——信号灯(第九类);——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第十类); ——便携式婴儿浴盆(第二十一类);——非电便携式冷藏箱(第二十一类);——无加热源的烹饪用具,例如:非电动烤盘和烤架,烘蛋奶饼的非电铁模,非电加压炊具(第二十一类);——非电暖脚套(第二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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