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3文本同步商标局

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

【注释】第十九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本类尤其包括:——建筑用半成品木材,例如:横梁、板、护板;——木制饰面薄板;——建筑用玻璃,例如:玻璃砖瓦,建筑用隔热玻璃,安全玻璃;——路标用玻璃颗粒;——花岗石,大理石,沙砾;——赤土(建筑材料);——装有光伏电池的非金属屋顶板;——非金属墓碑和非金属墓;——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半身像和艺术品;——混凝土制信箱;——土工布;——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脚手架;——非金属制可移动的建筑物或建筑结构,例如:水族池,鸟舍,旗杆,门廊,游泳池。本类尤其不包括:——水泥保护剂,水泥防水用制剂第一类);——防火制剂(第一类);——木材防腐剂(第二类);——建筑用脱模油(第四类);——金属信箱(第六类),非金属、非砖石制信箱(第二十类);——像、半身像和艺术品;普通金属制(第六类),贵金属制(第十四类)木、蜡、石膏或塑料制(第二十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第二十一类);——某些非建筑用的非金属管,例如: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第十一类),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第十七类);——建筑防潮材料(第十七类);——运载工具用窗玻璃(半成品)(第十一类);——鸟笼(第十一类);——地席,亚麻油地毡及其他铺在已建成地板上的材料(第二十七类);——未切锯或未加工的木材(第三十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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