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3文本同步商标局

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行李箱和背包;雨伞和阳伞;手杖;鞭,马具和鞍具;动物用项圈、皮带和衣服。

【注释】第十八类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本类尤其包括:——行李箱和背包,例如:手提箱,旅行箱,旅行包,抱婴儿用吊袋,书包;——行李牌;——名片夹和钱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和盒。本类尤其不包括:——医用拐杖(第十类);——人用的皮制的服装、鞋、帽(第二十五类);——为所装产品定制的包或箱,例如:笔记本电脑专用包(第九类),照相机或摄影设备专用包或箱(第九类),乐器盒(第十五类),带轮或不带轮的高尔夫球袋(第二十八类),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第二十八类);——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皮革、人造皮革、毛皮制品,例如:磨剃刀的皮带(第八类),抛光用皮革(第二十一类),清洁用麂皮(第二十一类),服饰用皮带(第二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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