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3文本同步商标局

第34类烟草和烟草代用品;香烟和雪茄;电子烟和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烟具;火柴。

【注释】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本类尤其包括:——非医用烟草代用品;——用于电子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烟用草本植物;——鼻烟;——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壹,雪茄保润盒。本类尤其不包括:——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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