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3文本同步商标局

第14类贵金属及其合金;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注释】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金属,某些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首饰和钟表及其零部件。本类尤其包括:——首饰,包括仿真首饰,例如:人造宝石首饰;——衬衫袖扣,领带饰针,领带夹;——钥匙圈和钥匙链以及上面挂的小饰物;——首饰用小饰物;——首饰盒;——首饰和钟表的零部件,例如:首饰用扣环和珠子,钟表机芯,钟针,表发条,表蒙。 本类尤其不包括:——作为数据处理设备的智能手表(第九类);——非首饰用、非钥匙链用、非钥匙圈用小饰物(第二十六类);——按照材质分类的非贵金属制或非镀有贵金属的艺术品,例如:普通金属制(第六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第十九类),木、蜡、石膏或塑料制(第二十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第二十一类);——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例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类),刀叉餐具(第八类),电触点(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绣品(第二十六类),雪茄烟盒(第三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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