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3文本同步商标局

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制饮料用酒精制剂。

【注释】第三十三类主要包括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的原汁和浓缩汁。本类尤其包括:——葡萄酒,加烈葡萄酒;——含酒精的苹果酒和梨酒 ;——烈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果酒(含酒精),苦味酒。本类尤其不包括:——医用饮料(第五类);——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啤酒(第三十二类);——制作酒精饮料用无酒精混合物,例如:软饮料,苏打水(第三十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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