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3文本同步商标局

第38类电信服务。

【注释】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允许至少一方与另一方通信的服务,以及用于播放和传输数据的服务。本类尤其包括:——数字文件和电子邮件的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无线电广播和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提供互联网聊天室和在线论坛;——电话和语音邮件服务;——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服务;本类尤其不包括:——无线电广告(第三十五类);——电话市场营销服务(第三十五类);——通信活动中可能包含的内容或主题,例如: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第九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第三十五类),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第四十一类);——通过电信连接进行的服务,例如: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第三十五类),网上银行(第三十六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第四十一类);——电信技术咨询(第四十二类);——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第四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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