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整体改为“花边和刺绣品,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发饰;假发。”
注释:
整体改为:
第二十六类主要包括缝纫用品,用于佩戴的天然或人造毛发,头发装饰品,以及用于装饰其他物品的、不属别类的小件物品。
本类尤其包括:
——假发套,遮秃假发,假胡须;
——发夹和发带;
——发网;
——扣子和拉链;
——非用于首饰、钥匙圈和钥匙链的小饰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种小钩(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某些特种针(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假睫毛(第三类);
——植发用毛发(第十类);
——用于钥匙圈或钥匙链的小饰物(第十四类);
——首饰用小饰物(第十四类);
——纺织用纱和线(第二十三类)。
2601商标类别:
删除“儿童牵引带260025”,“汗带C260010”。
“绣花饰品260028,绣金制品260094”改为“刺绣品260028,金线制绣品260094”。
2602商标类别:
增加“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260133”。
“帽子装饰品(非贵重金属)260016,鞋饰品(非贵重金属)260035”改为“帽用饰物260016,鞋用饰物260035”。
2604商标类别:
260089“男子假发”改为“遮秃假发”。
2605商标类别:
增加“缝针穿线器260134”。
增加注“3.缝针穿线器与第十版及以前版本0808缝针穿线器交叉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