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法定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商标异议期限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限一样长。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异议期限起算日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初审公告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异议期限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例如:某商标于2021年8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则商标异议起始日为8月21日,往后计算三个月时间,算出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届满日是2021年11月20日。但因2021年11月20是周六节假日不上班,则期限届满日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星期一,因此,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期限届满日是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