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法定期限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
商标异议期限起算日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公告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往后计算3个月时间。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商标异议期限届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