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异议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类型;
(2)异议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3)异议申请缺少身份证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4)异议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5)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包括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递交和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以及异议人以相同理中先后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形;
(6)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7)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8)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9)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10)异议人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
(11)异议人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且异议申请尚未受理;
(12)其他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