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条件,即是否具有商标申请的资格。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是以使用为目的,且在经营生产中,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有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这是必备条件。
一、注册商标资格
(1)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能够表明商标申请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则身份证明文件即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比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
(2)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二、注册商标材料
(1)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注册商标所需资料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农村承保经营户的,注册商标所需资料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内地法人的,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比如:公司注册商标所需资料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印件,事业法人注册商标所需资料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费用
注册商标应当缴纳费用,其收费标准为每类别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