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使用商标注册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得修改格式。
(2)以纸质方式提出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打字或者印刷,不应使用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字号不得小于四号,字迹为黑色,整齐清晰,不得涂改,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
(3)以数据由文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按要求在线如实填写。
二、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在“委托人章戳(签字)”栏盖意或签字。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完整填写,包括委托人名称、地址、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相关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委托人章戳(签字)应与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委托人章戳(签字)应当清晰完整。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可以签字;其他委托人应当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合同章、专用章、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应当上传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当完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其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按照所办理业务的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1 内地申请人
3.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为内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3.1.2 自然人
申请人为内地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
3.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登记证件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英文的,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2.2 自然人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3 外国申请人
3.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3.3.2 自然人
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四、商标图样
(1)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商标中包含文字的,文字部分应当清晰可辨识。
(2)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张,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 厘米,不小于5厘米。
(3)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的,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格式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商标图样大小介于400*400~1500*1500像素之间,分辨率300.。
(4)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