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即在规定期限内(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通过社会的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使商标注册活动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
商标注册部门对初步审定的每一个商标,都要进行公告,在公告的同时,也就进入异议程序,二者同时存在,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即对于任何一件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
虽然规定每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人提出异议。
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只有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才会被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提出异议。
如果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行注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