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是接收商标申请之后,受理商标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的序。
一、形式审查的任务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发现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部门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现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注册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注册部门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形式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规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是否正确、名称是否规范具体;
(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其委托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6)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7)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
三、形式审查的原则
商标注册部门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主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文件等书面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所附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或补正通知等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形式审查的结论
4.1 申请文件的补正
申请文件形式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部门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会指明商标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正。
4.1 形式审查合格
经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作出予以受理决定,核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2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
经形式审查,申请文件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