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十一版2024文本同步商标局
商标注册申请途径和办理方式

一、商标注册申请途径

(1)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在申请商标注册事宜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1 自行办理

符合自行办理要求的申请人,可前往商标注册大厅、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业务。

1.2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申请人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事宜。

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事宜,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二、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方式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件形式提出,也可以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2.1 书面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商标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提交文件,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以商标注册部门档案记录为准。

2.2 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商标申请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注册部门规定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

商标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提交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注册部门数据库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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