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法律禁止使用的情形、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三维标志商标是否具备功能性、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权利是否冲突,同时负责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一、实质审查范围
1.1 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法》关于拒绝注册的理由,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类。
1.1.1 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涉及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一般属于商标注册部门依职权主动审理的范围。包括∶《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的商标。
1.1.2 相对理由
相对理由涉及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等,损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对性。除注册审查程序依职权将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作为驳回事由外, 商标注册部门一般不能依职权主动审理相对理由,仅在异议或评审程序中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审理。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他人的驰名商标,第十力条规定的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商标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他人的地理标志,第三十条规定的他人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实质审查适用的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因此,《商标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2 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的原则
在审查审理过程中,始终贯彻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的原则。准确把握商标注册申请应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内在要求,依法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即遏制缺乏将商标真实使用于正当生产经营的意图或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2.3 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在审过程中,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合法在先权利。
合法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既包括在先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以及在先申请、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也包括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如善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已登记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的结论
3.1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九个月是法定期限,目前实际实际为4至5个月审查完成),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3.2 商标注册申请驳回
经商标注册部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存在法律禁止使用的情形、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权利相冲突,或者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