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例如:一件商标是2007年7月7日核准注册的,该商标的有效期从2007年7月7 日开始起算,2017年7月6 日为期限届满日;商标注册人按规定办理续展续的,续展注册后商标的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即 2017年7月7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