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需要补正的,商标注册部门通知商标申请人予以补正。
一、申请事项
(1)申请人为自然人,未按要求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的。
(2)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或者未详细填写地址的。
(3)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例如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日文文字的,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完整翻译为中文的。
(4)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英文名称或地址的,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 外国申请人未填申请书中“申请人国籍/地区”的,或者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6)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的,或者填写内容不正确的(如非中国内地(大陆)地址)。
(7)国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栏的。
(8)未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声明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商标说明”栏内明确说明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9)申请书中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但非公章的(如合同章等)。
二、商标图样和声音样本
(1)申请书中的商标图样不清晰,图形或文字难以辨认的。
(2)商标图样中含有商标注册标记的,或者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或商标设计予以说明的。
(3)声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
(4)声明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列明颜色名称或色号的。
(5)声明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描述或声音样本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或者未附送声音样本的。
三、商品服务项目
(1)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的。
(2)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属于申请类别的。
(3)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跨类或类别不明确的。
(4)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中国不接受的。(5)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指定商品不准确的。
四、委托事项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书中代理机构章戳并非公章的(如代理章等),或者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签字的(包括签字明显不是人名的)。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未提交委托书原件的,或者委托书中委托人国籍、委托事项填写内容不正确的,或者委托人章戳非公章的(如合同章等)。
商标申请文件的 形式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部门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当指明商标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商标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商标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通知书和相应的修改文件。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补正通知书指出的需补正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载的事项范围。期满未补正的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