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注册部门实质审查,认为该商标有违反《商标法》以下情形时予以驳回,不予注册:
(1)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4)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的商标;
(5)第十三条规定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6)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7)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注册部门驳回不予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复审。
商标驳回期限计算规定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例如:商标注册申请人2020年5月10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的期限届满日是2020年5月25日。